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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5号

发布日期:2023-11-29 16:5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5

 

垣曲县友垣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063409209R

       地址:垣曲县皋落乡西窑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红军

       按照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2023006轮次推送任务工作要求,2023年10月10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和联网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各1份和《现场照片》一组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份证复印件、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15号)告知你企业陈述申辩权,你企业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二、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