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运环查决字〔2023〕11002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11:20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运环查决字〔2023〕11002号
垣曲县弘洋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140827MAOKAU6N8E
地址:垣曲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坪村东北30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泽霖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处于停产状态,经调取搅拌罐出料口监控及企业生产计划单、车队动态统计表显示,该企业12月6日、7日、8日、9日混料搅拌工序均存在生产,车辆运输成品至项目场地,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管控措施,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一份和《现场照片》一组11张和你公司张峰的个人陈述以及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垣曲县弘洋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和垣曲县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视频截图、生产计划单、车队动态统计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车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7日(时间从2023年12月12日起至 2023年12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