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6号
发布日期:2023-12-27 09:29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11016号
关振国:
根据“垣曲县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23年11月2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时发现,你承建的垣曲县尾矿库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场地平整土方工程正在施工,经现场对号牌为4-08H00314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平均值为1.05m-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0.80m-1),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21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各1份和《现场照片》1组2张及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110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要求听证。
依据《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