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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7 09:39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3-01270 发布时间 2023-10-27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3〕28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办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和中共运城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通知》(运编办发〔2023〕96号)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对《垣曲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项调整

  对《垣曲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3项“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第31项“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将以上2项已赋权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由原执法部门行使,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

  二、明确职责边界

  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厘清执法边界和责任关系,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

  三、完善运行机制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按照“一乡镇一清单”的原则编制本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县直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完善线索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各乡镇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县直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附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目录.xls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