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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7 16:56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4-00115 发布时间 2024-01-27
发布机构 垣曲县人民政府 文号 垣政办发〔2024〕1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政办发

垣曲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项目运营效果,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推动与引领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山西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的企业及个体,财务记录健全规范,且当年信用记录无失信行为。

  第三条  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对在淘宝网、天猫、拼多多、京东、阿里巴巴、微店、抖音、快手等国内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并进行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个体,进行如下奖励:

  1.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

  3.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4.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5.年网络销售营业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

  (二)对在亚马逊、速卖通、沃尔玛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并进行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跨境电商),进行如下奖励:

  1.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4万元;

  3.对年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4.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5.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1万元;

  6.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进出口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对销售我县农特优产品的电商企业及个体的奖励

  1.对年网络销售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

  2.对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

  3.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

  (四)对本地网红和直播带货能手的奖励

  充分利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促消费活动的契机,举办各种乡村网红和直播带货大赛,支持本地短视频发展,培育网络直播达人,并设置比赛活动奖励(每年举办活动不少于三次,每次活动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申请企业和个体本年度内同时符合多个受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每年年初组织一次申报及评审,对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一)至(三)项条件的电商企业和个体进行奖励。县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2023年电商企业和个体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垣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垣曲县扶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