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 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试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4〕11002号

发布日期:2024-03-05 16:26      来源: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垣曲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运环罚字〔202411002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镁合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0GR02B10

       地址:垣曲县低碳循环经济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冯常波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2024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202314轮次推送20231225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20231026日至112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还原炉停产25台的管控措施进行现场检查核查,现场调取20231026日至112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还原车间生产日报表,仅16台还原炉停产,其他还原炉处于生产状态。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2023-2024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督帮扶202314轮次推送清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图》各一份和《现场照片》两组6张、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运环委会发电20231)、20231026日至112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还原车间生产日报表、排污许可证、个人陈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规定

       我局于20242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1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后,到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山西省货币罚没财物票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