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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13 11:14      来源: 工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推进垣曲县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规范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区域公用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3、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4、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使用垣曲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需要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的条件,并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后得到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使用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的主体受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包括设计形式的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等。

  第六条:

  申报使用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的生产、加工、经营性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垣曲县境内;

  2、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

  3、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

  4、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区域公用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附件),并提交申请企业、个人的基本资料。提供相关原始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产销的能力和规模、产品取得的各种质量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3、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审核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颁发授权许可使用证书。

  第八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文字、图案或组合。

  第九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恶意诋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经授权许可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擅自交给未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第十一条:  

  对垣曲县区域公共品牌“垣汁塬味”品牌的使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2、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5、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区域公用品牌标志的个人、合作社、企业以及电商、微商、包装印制单位、广告宣传单位、运输单位等。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垣曲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docx

                                                        

  垣曲县皋陶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