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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垣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4-11 15:07      来源: 垣曲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7号)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垣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3年4月20日9时整

  二、听证会地点

  垣曲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由卷烟零售户代表、消费者代表自愿报名,聘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的方式产生。

  欢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人员须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3年4月13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报名要求:报名人报名时须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

  报名地址:垣曲县烟草专卖局(滨河东路世代春天3号楼至4号楼之间门面房)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狄俊杰       

  联系电话:13835889968

  附件:1.《垣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名表》.docx

             2.《垣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草案)》

  山西省垣曲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2

垣曲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垣曲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流动、人口数量、消费能力、交通状况、政府及行业有关政策等因素,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要切实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二、合理布局应坚持的方针原则

  (一)坚持行政许可的十大原则,即合法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统筹性原则、便民性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救济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二)坚持市场导向,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特别要关注和认真研究县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具体规划,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适度放宽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限制和经营户的数量限制,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将无证经营控制在较低水平,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三)坚持服务社会,要以服务社会为主,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要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坚持零售点总量平稳、增速合理,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无序竞争。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照顾,适当放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基本要求:

  1.申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2.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范流程

  (一)办理流程:

  1.行政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受理(受理前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行政许可审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

  4.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

  5.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二)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1.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

  (三)卷烟经营场所规范要求:

  1.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亮证经营烟草制品;

  2.卷烟经营场所不得设立卷烟自动售货机;

  3.卷烟经营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字号、广告牌严禁使用“批发、专卖、回收、寄售”等用语;

  4.合理布局规划的卷烟零售点要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社区服务功能、良好店容店貌。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有关规定

  (一)卷烟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1.南北走向街道(中条大街、滨河东路、滨河西路、舜王大街、新城大街、东环路)实行单侧零售点的间距60米限制的原则。东西走向街道(友谊路、历山路、七一路、人民路、黄河路、电力路、建设路、学苑路)实行可通行距离60米限制的原则。友谊路以北实行可通行距离60米限制的原则。采取距离控制模式时,现场勘验卷烟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以新设置卷烟零售点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以两个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门面为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2.县城扩建区、改造区、经济开发区等有发展潜力的区域,根据县域发展状况适时适量办理。

  3.封闭式小区住户达500户以上,小区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住户达1000户以上设置两个零售点,住户达1500户以上设置三个零售点,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0米。

  4.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卷烟零售点的间距100米以上;行政村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原则上不再新增卷烟零售户,实行退一进一的模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零售点设立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对残疾人并提供残疾人证明,夫妻双方失业并取得就业援助A证,特困户、烈属等困难群体提出申请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提出申请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3.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超市提出申请不受间距限制;

  4.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卷烟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1)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

  (2)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业务场所;

  (3)营业规模200张床位以上的宾(旅)馆。

  可提出申请,且不受间距限制。

  5.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提出申请两个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6.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三)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新选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要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对人体健康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区域的,包括:经营化工、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处化学、爆炸物品仓库周围200米范围内;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休闲冷饮、游艺娱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八、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九、在注重程序合法前提下,严格实行“四级制”把关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注意程序合法,注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平,树立法治烟草、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二)严格实行“四级制”把关。

  1.市场监管员按客户填写的申请表,实地核查地理位置、守法经营等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  

  2.客户经理实地评估经营店面形象、销售模式、营业时间、管理信息化程度等条件;

  3.证件管理员根据市场管理员和客户经理意见进行综合审理;

  4.最后由主管副局长审核予以确认发证,并转交客服股编排线路入网访销卷烟。

  (三)对不守法的经营户可采取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实行严格监控管理,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对暂停业务整顿期间仍不悔改,继续违法经营,我局将采取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严格惩罚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举行听证后报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本方案未明确事项由垣曲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具体规定,报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备案并对外公示后执行。

  (三)垣曲县烟草专卖局所辖行政区划内企业或个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适用本方案。

  (四)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校。

  (五)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的区域。

  (六)本细则中固定经营场所不包含简易房、彩钢瓦房等搭建房屋。

  (七)本细则经营场所为商业性质的经营性房产,车库与住宅楼属于统一整体,不属于经营性质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济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八)本方案由垣曲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5日起实施的《垣曲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